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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9日)废止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管理的通知
(建筑[2008]36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和建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品混凝土和砂浆在市政道桥建设和房屋建筑工程中得到了广泛运用,提高了建设效率和工程质量,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但是由于商品混凝土和砂浆企业数量发展过快,市场竞争加剧,市场行为不规范等因素,影响了商品混凝土和砂浆市场经济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为了加强对我市商品混凝土和砂浆行业管理,决定加强商品混凝土和砂浆企业准入管理,强化商品混凝土和砂浆质量监督,建立商品混凝土和砂浆行业的诚信管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准入管理
  1、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必须在获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资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对未取得资质擅自进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一年内不予接收违法企业的资质申请。
  2、对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建站设立预审环节。市建委委托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对混凝土和砂浆企业建站进行预审,提出是否准许建站的意见,作为申请资质的依据。企业建站选址要符合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全市混凝土和砂浆企业布局管理的要求。
  3、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资质审批。企业通过建站预审后,方可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承包资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资质标准的一律先核准为暂定级,暂定级资质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承揽营业范围与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三级和特种专业工程(限预拌砂浆)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相同。企业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期届满方可暂定级转正。
  4、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站程序参照商品混凝土的申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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