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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辖区两县和沙坡头区各镇(乡)。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共同治理,事(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村庄环境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村庄环境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村庄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农牧林业、建设、交通、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环境治理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村庄环境管理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促使村庄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
  第七条 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捐助、受益人(单位)适度负担相结合的村庄环境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第八条 农村环境管理经费由市(县)物价部门每年根据运行成本核定标准,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比例补助,各镇(乡)人民政府监督使用,市(县)审计部门每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村庄环境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镇(乡)负责以村为单位,每季度将村庄环境管理经费使用、支出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以村为单位设置保洁员,负责辖区内村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扫、收集和拉运工作。保洁员数量可根据村民数量按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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