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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中卫市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脏乱差状况,提高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事(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循序渐进,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队(组)保洁、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思路,建立市(县)、镇(乡)、村、队(组)四级网络机构,共同做好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全市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协调、监督及指导,加强全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宁、海原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市(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统筹机制。
  市(县)发改委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
  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报批手续。
  市(县)物价局负责按分级管理权限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市(县)农牧林业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市(县)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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