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核、财务审计、现场检查、抽样调查、听取主管单位和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被评估的单位应向评估中心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2、开展各项活动的证明材料(活动通知、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图片资料、表彰资料、音像资料、课题报告等1-2种有关材料);3、租、借或购买办公用房的证明;4、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5、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6、市委组织部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文件(复印件);7、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材料; 8、登记证书副本 (复印件);9、财务审计方面的材料,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盖财务章)、收入支出决算表 (盖财务章)、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科目余额表等。
五、评估结论的有效期限
评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参加过初评的单位,3年后复评一次,复评办法与评估办法相同。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评估委员会,并下设民间组织评估中心。
主 任:李伟东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高明义 市民政局局长
孟 祥 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体育局、科技局、文化局、科协、文联、社联。
民间组织评估中心设在市民政局,统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七、要求
各全市性民间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参加社会评估的自觉性,尽早如实地向市民间组织评估中心提供评估所需材料。对评估中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全市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组织和督促所属民间组织按时参加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满一年的民间组织,均应参加评估。
(二)被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评级、限期整改。有犯罪事实的;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资金运作有严重违规的;评估结果达不到1A等级标准的。
(三)被评估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所评等级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对其采取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被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交回牌匾和证书,等待复评时方能再次参加评估。
(四)具体的评估办法和评估细则请到伊春民间组织信息网下载。网址:www.ycmjzz.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