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伊春市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市民间组织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民间组织评估、规范评估程序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评估内容
自身建设、社会评价以及财务和固定资产审计评估(财务审计费用由被评单位自理)。
二、 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分动员培训、自我评估、评估中心评估、评估委员会审核并公布评估结果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培训。7月份组织民间组织评估工作人员和参评单位进行动员和培训,对开展民间组织评估的目的和意义、评估方法和评估方式、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进行讲解。
第二阶段自我评估。8月1日至15日各参评单位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自我打分,并将其他所需材料一同上报评估委员会。
第三阶段评估中心评估。8月16日至30日评估中心应按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一是查阅资料。对照条款,逐项检查。二是实地察看。对办公场所、单位牌子、制度上墙、档案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察看。三是社会调查。对社会评价部分,评估中心根据评估单位提供的名册进行电话调查,汇总后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
第四阶段评估委员会审核。10月1日至15日评估委员会在自我评估和评估中心评估的基础上,审核做出评估结论,同时,将评估结果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评估等级标准
民间组织评估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市评估委员会负责市级民间组织评估和县(市)区申报的4A、5A民间组织的星级评定工作;各区(县)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区(县)1A、2A、3A民间组织的评定,以及本区(县)4A、5A民间组织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其中被评为4A以上等级(含4A)的需报省和国家民政部备案。
四、评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