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黎明中学高中剑桥试验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价费[2008]10号 2008年3月21日)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福州黎明中学申请核定剑桥高中收费标准的报告》(榕教财[2007]74)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及《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06]288号)精神,经价格认证部门调查测算,核定福州黎明中学高中剑桥试验班自2008年秋季招生开始学费标准为16000元/年生,代办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执行。
福州黎明中学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审领收费票据。同时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