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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连江县开征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连江县开征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榕价服[2008]48号 2008年6月30日)


连江县物价局:
  你县《关于开征连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连价服[2008]21号)悉。根据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的通知》(闽价商[2008]24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开征垃圾处理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连江县城区范围内(含凤城镇、敖江镇、江南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公司)、营运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等。
  二、收费标准。
  1、常住人口每户每月缴纳10元,已缴物业服务费的居民每户每月缴纳2元;暂住人口、集体宿舍、单身公寓每人每月缴纳3元,已缴物业服务费的每人每月缴纳1元。
  2、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公司)等按在职职业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缴纳1元(不含内部生活垃圾的清扫、运输)。
  3、农贸市场、临时小菜市场、固定与临时摊点(含水果摊、小商品摊、早夜市饮食摊点及流动摊点等)每摊每月30元。
  4、商店、超市、饮食店、酒楼、宾馆、娱乐休闲场所、废品收购站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每月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征收;旅店业20床以内每月20元,每增1个床位,增收1元。
  5、从事城市客货运(含始末站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小车每辆每月4元,面的每辆每月6元,中巴每辆每月8元,大客车每辆每月10元,货运车辆每吨每月2元;对外营业性停车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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