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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对于不予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未通过的参保人,各参保登记部门出具不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告知书。

  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居民暂不参保。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四)保险年度的起止时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五)保险费的征收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负责代征。具体代征业务由地税部门与银行签订代征协议予以明确。

  (六)缴费办法与缴费期限

  已参保登记的居民凭《核定单》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进行缴费。其中,首次参保的居民于参保登记次月3-23日缴费,新年度连续参保的居民于每年6月3-23日缴费。

  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费的人员,以市民政局对资助对象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的审核确认作为参保缴费。

  (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归集

  地税部门征收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足额划解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市基金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数据报表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当月20日前送市医保中心。

  市基金中心核定各级政府对个人缴费已到账的参保人和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对象的政府应资助金额,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按月汇总各级政府应资助金额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按年度清算。

  市财政局将各级政府和社会医疗救助金的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民政局、市医保中心及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二、参保变动、资料变更

  (八)续保手续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新年度续保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动延续。

  (九)停保手续

  需要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须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于当年5月底前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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