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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年均存储额=保证金总额÷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开采系数

  第七条 保证金存储分为一次性存储和分年度按一定比例存储两种。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下(包括三年)的,矿山企业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三年的,保证金可以一次性全额存储,也可以分年度按一定比例存储,但所分年度最长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年度存储的,首次存储数额应当为年均存储额的2倍,但不得低于保证金总额的15%,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一年,全部保证金必须存储到位。

  保证金分年度按比例存储的,由发证机关与矿山企业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协议书中确定每年度应存储的数额。

  矿山企业在银行存储保证金的余额达到1亿元,可停止存储保证金。

  第八条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山企业名称,编写单位及人员;

  (二)矿区位置、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矿种;

  (三)矿区地形地貌、地质概况和生态环境现状(包括土地利用、森林覆盖、地表水、野生动植物、环境污染、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情况);

  (四)矿山开发中及闭坑后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

  (五)治理恢复措施及其具体标准;

  (六)治理恢复时间及经费概算;

  (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由发证机关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与发证机关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与责任,保证金的存储数额、期限、方式及其保证金返还的条件。

  协议书的具体格式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条 新办矿山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经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与发证机关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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