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主要包括保护矿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预防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治理环境污染和矿山地质灾害。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金由矿山企业根据采矿登记的矿区面积、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预提,由国土资源部门(含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下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并由矿山企业在省财政厅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质押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采选活动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协议书,并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一)保证金由矿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矿山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保证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证金。
(二)矿山企业的保证金存储金额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按第六条规定核定。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和省财政厅按第六条规定核定。
(三)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保证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保证金。矿山企业应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保证金存入代理银行保证金专户。
(四)矿山企业保证金专户资金的监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商代理银行制定。
第五条 矿山企业提取的保证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六条 保证金的金额,根据采矿登记的矿区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确定,并可根据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保证金的存储标准及影响系数详见附件。
保证金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