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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建财[2008]155号)


省直有关集团公司,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矿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灾害,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我们联合制订了《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

  附件: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环保局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矿山企业预提,并以其法人名义专户存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用于保证履行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的暂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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