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燃油添加剂价格的回复
(2008年7月4日 川价函〔2008〕136号)
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继续执行燃油添加剂价格的请示》(油川销云函〔2008〕16号)悉。2002年以来,我省在各加油站销售的汽、柴油中全面使用了燃油添加剂,对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原省物价局川价工〔2006〕176号文批准的汽、柴油中燃油添加剂添加价格执行时间即将到期,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按省物价局川价工〔2003〕211号文规定的“各加油站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不超过0.05元”标准执行。执行期内如遇国家规定政策调整,则按国家规定执行。中石化销售公司川渝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川配送中心在我省境内销售的添加清净剂的成品油,也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