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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2、委托管理。委托安置人员所在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异地安置人员,并与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委托代管协议,实行异地委托监管并报销医疗费用。对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购药的真实性、治疗的合理性以及医疗服务规范性进行重点监督管理,保证参保职工得到较为合理的治疗和比较快捷的费用结算。

  3、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结算管理方式

  各统筹地区可以按照以下范围和办法,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管理和异地医药费用结算方式:

  (1)跨省异地安置人员,由本统筹地区根据异地安置人员的数量、分布和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意愿等具体情况,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选择采取异地“二定”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方式建立异地就医和异地报销医药费用的制度和办法。对异地安置人员数量较少的安置地和回沪定居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工作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除南昌市外的其他10个设区市的异地安置人员,及南昌市到其他10个设区市的异地安置人员,可由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本设区市内所有统筹地区的异地安置人员集中委托各相关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由各相关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安排到相应的统筹地区实行异地安置管理,并签定管理协议。各统筹地区按照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将异地安置人员纳入本统筹地区同类人员管理,并按照本统筹地区的规定核定异地安置个人账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统筹地区垫资。受委托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本设区市各统筹地区垫资情况按季(半年或年)汇总后,形成财务报表交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由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实际发生额(含个人帐户划入额)在1个月内汇款至受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异地医药费用报销。省内10个设区市到南昌市异地安置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定点管理的方式,在南昌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并采用网络结算的方式,实现异地医药费用报销。

  (3)对常驻外地或异地定居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非常驻地或非定居地发生的医药费,按统筹地区有关异地就医的规定处理。转诊转院、出差探亲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管理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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