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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管理,有关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还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收储地块名称

收储地块座落

已申请金额(大写)

(万元)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此次申请金额(大写)

(万元)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已还款金额(大写)

(万元)

归还日期

年月日

此次还款金额(大写)

(万元)

归还日期

年月日

还款资金来源

财政安排的该地块拆迁成本

文件依据、政策

收储协议书号

协议签订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地籍号

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处室负责人

处室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附:1、提供政府会议纪要、收储协议书、交地范围图等

填表日期:年月日

2、本表一式五份,财政局二份、国土局一份、土地储备机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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