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管理,有关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还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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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储地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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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储地块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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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金额(大写)
| (万元)
| 申请日期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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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申请金额(大写)
| (万元)
| 申请日期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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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还款金额(大写)
| (万元)
| 归还日期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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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还款金额(大写)
| (万元)
| 归还日期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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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资金来源
| 财政安排的该地块拆迁成本
| 文件依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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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储协议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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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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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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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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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储备中心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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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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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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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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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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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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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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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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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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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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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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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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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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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提供政府会议纪要、收储协议书、交地范围图等
| 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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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一式五份,财政局二份、国土局一份、土地储备机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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