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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关于明确房产抵押登记操作规定的通知

  (七)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在个人名下但注记为“部队房改房”等内容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出具该房产所在地军队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八)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为“集体宿舍”、“社区配套用房”的房产不予受理。
  (九)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有其他限制上市等内容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证用途不一致的卷宗,可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出具承诺:“双方知晓该房屋产权证与土地证上用途不一致,现以××(选择住宅或非住宅)用途设定抵押,今后若由于用途性质不一致引起的纠纷,由双方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后,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土地权属查档证明》的使用有效期限为:自出具该证明当日起15天内。
  四、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当事人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超过此期限不予受理。
  五、根据抵押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对抵押合同等资料中注明了抵押物已出租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提供承租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意见。
  六、根据杭政函[2005]166号文件精神,对工业用地上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需将该宗土地上所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并提交,由我中心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附记:“坐落于****的房产系同一工业用地上的房产,需一并进行转让。”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办理:
  (一)同一宗工业用地上的房产(未曾办理过抵押),现来办理抵押的,须全部抵押给同一个抵押权人,且不得分割抵押。抵押当事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该宗土地上的房产将一并进行处置,整体进行转让”。
  (二)同一宗工业用地上的房产(原已办理过抵押),现来办理部分或全部房产抵押的,需由所涉及的全部当事人(包括原抵押权人、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该宗土地上的房产将一并进行处置,整体进行转让。”并报中心办公会议讨论。
  (三)同一宗工业用地上的房产必须同时办理抵押注销。
  七、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系集体土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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