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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关于明确房产抵押登记操作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关于明确房产抵押登记操作规定的通知
(杭房交权中心(2008)第1号)


各处室:
  近年来,房产抵押登记业务量逐年增大,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抵押登记管理,明确操作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几类特殊附记内容的房产
  (一)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单一产权”内容标注的,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时,整体处置该抵押物。”
  (二)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 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经济适用房”内容标注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 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房改房”、“安居房”内容标注的,需先行审查该房是否符合房改房及安居房上市交易的条件(未满35周岁的未婚职工,居住未满5年的房产不得上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时,将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四)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 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农转居多层公寓”内容标注的可以办理抵押,但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将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农转居公寓配套公建用房,上市需按市委[2007]16号、杭政办[2007]17号文件精神执行”的房屋,在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未经批准前,不得受理。
  (五)土地证或土地权属查档证明中注明:“规划为道路”、“规划为绿地”等内容的,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抵押期间若遇规划调整,将无条件服从。”
  若土地证或土地权属查档证明中注明“N年内不得转让”等内容的,不予受理。
  (六)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 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农贸市场”内容标注,或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原规划批准建造为“农贸市场”、“菜场”等房产办理抵押的,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规划批建为农贸市场(菜场),实现抵押权时仍不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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