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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应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全区其它鼠疫自然疫源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积极开展鼠疫监测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国家统一制订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鼠疫疫源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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