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厅,直至卫生部。
5.4.3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4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 Ⅳ级预警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疫区处理组织。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5.5.2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盟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3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盟市或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6.1.1 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生厅或卫生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6.1.2 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军事、航天基地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法定确认单位在做出确认应急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