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自治区卫生厅,Ⅲ级为盟市卫生局,Ⅳ级为旗县(市、区)卫生局。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I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Ⅲ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Ⅳ级预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
①在既往非疫源地区或疫源不明地区检出鼠疫菌或间接血凝试验阳性血清;
②动物鼠疫发生在城镇周围、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以及军事、航天基地等,并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③毗邻国家或省、自治区发生肺鼠疫,呈扩散趋势,并有传入可能的。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全区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旗县(市、区)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