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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自治区级由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承担,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和呼和浩特市分别由通辽市地方病防治站、锡林郭勒盟地方病防治中心、乌兰察布市地方病防治中心和呼和浩特市地方病防治中心承担,其余盟市和全区各旗县(市、区)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主要负责盟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救治机构都是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其中内蒙古第四医院为自治区级重点救治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至少确定一家重点救治医院。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所有污染物,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卫生监督机构:自治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是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的法定监督机构。
  具体任务: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负责制定《全区鼠疫监测方案》。各鼠疫疫源及监测地区要按照《全区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日常鼠疫监测工作。设国家级鼠疫监测点的地区,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应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 自治区卫生厅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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