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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应对、依法防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鼠疫疫情的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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