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增强诚信意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以及失信惩戒机制、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个体、私营企业要强化信用意识,健全信用制度,建立信用自律机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时还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如实编制财务报表,按时报送统计信息,赢得市场和社会的认同与尊重。
七、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社会服务
(二十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政府及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业务办理限时制、服务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建立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
(二十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制定行业标准,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和个体、私营企业的纽带作用。
(二十八)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随意开罚单、搞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有制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违反规定的收费、检查和罚款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省、市、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和处理。
(二十九)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
劳动法》,结合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所有从业人员都能享受到同等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