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6〕53号)精神,我市将在企事业单位中建立10个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郑州生源毕业生和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提供500个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半年,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促进供需见面,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各见习单位要建立必要的生活补贴和相应的保险,生活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市财政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其余部分由单位补助。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见习基地中的企业倾斜。
(五)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积极组织参加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服务范围。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主要用于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创业基金等都要拿出一定比例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支持。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要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的,对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研发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3年内缴清。
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六)做好已报到毕业生的就业培训等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把已在我市报到的毕业生,特别是回到原籍的郑州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纳入就业培训再培训范围,组织进行免费就业培训。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各县(市)、区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每年底使60%以上返回原籍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当年未就业的要统一安排就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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