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
6、《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突出问题处理应掌握的主要原则(试行)》(鲁环发〔2007〕178号);
7、《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日发〔2008〕8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07〕43号);
8、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9、《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日政字〔2007〕35号);
10、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签订的《日照市2008年治污减排目标责任书》。
三、考核范围及任务目标
根据市统计局对GDP等经济指标的统计口径和统计范围,确定我市减排工作考核范围为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
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及重点减排企业分布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确定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较2007年度削减任务目标为:东港区COD削减0.09%、SO2削减7.93%;岚山区COD削减22.83%、SO2增加不超过9.73%;莒县COD增加不超过2.73%、SO2削减6.62%;五莲县COD削减15.04%、SO2削减5.98%;日照经济开发区COD削减45.46%、SO2削减35.15%。
四、考核办法
严格按照国家污染减排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考核,确保减排率如实反映本地区污染物增减情况。具体办法是:根据2008年度各区县及日照经济开发区提报的减排项目核定削减量,根据本辖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计算新增量,根据两者之差与2007年度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的比值确定减排率。根据统计部门对GDP等经济发展指标属地统计的实际,市环保局直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及削减量均纳入项目所在地进行统计、计算。
(一)2007年度污染物排放量的确认。市环保局对全市COD和SO2排放量按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等五个区域进行统计、确认,市环保局直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纳入项目所在地统计。各地污染物排放量见附件1。
(二)减排项目实际削减量的确认。各区县政府及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对本辖区内的减排项目进行筛选,提出项目清单,报市环保局审核后,确定本辖区2008年度减排计划。其中,市环保局直管企业的减排计划,由市环保局与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商确定。对于市环保局直管企业的减排项目,其计划削减量作为实际削减量全部计入项目所在地进行考核。对于其它减排项目,按国家、省确认的实际削减量计入项目所在地进行考核。市环保局直管企业2008年减排计划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