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监察〔2008〕146号)
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5号)及《关于我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浙政办〔2008〕30号)精神,现就实施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电子监察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行政监管模式,实现监察方式、监察内容、监察手段和政府运行机制变革与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建设电子监察系统,是我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监管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它将有利于实现行政监察由事后监察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的转变;有利于实现由个人行为监督为主向个人行为和行政程序监督并重的转变,有利于实现行政审批由内部运行向公开操作的转变,对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处室要切实提高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协同,狠抓落实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相关处室职责分工如下:
(一)监察室: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处室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办理情况实施监察,对各处室履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处室及有关人员违反行政许可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及责任追究。
(二)规划科技处(政策法规处):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保障我局和省电子监察监控中心之间的网络畅通及有关技术标准符合电子监察系统的要求,组织各处承办人员对电子监察系统的培训使用,负责做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任务中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中有关硬件设施及技术开发的经费保障,负责省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关于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考核事项等有关工作的落实协调。
(四)各行政审批业务处室:局规划科技处、矿山处、危化处、人事培训处等负责将各自经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平台操作,对各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并按照电子监察系统规定要求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对省电子监察监控中心的反馈信息及时处理。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