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的战略部署,为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服务,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创业、创新,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31号)精神,结合前阶段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综合试点经验,现就深化我市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涉农有效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执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大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服务“三农”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把支持“三农”工作列入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年度考核内容。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涉农贷款增幅要高于当年新增贷款增幅,其中农行绍兴分行、农发行绍兴分行、市商业银行、各农村合作银行在加大涉农有效投入上要勇挑重担,当年新增涉农贷款增幅要高于当年新增贷款增幅5个百分点,2008年涉农贷款余额分别达到255亿元、18亿元、80亿元和425亿元。在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贷款的同时,重点加大农户创业启动资金的贷款,主要解决农民种植业、养殖业、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工业创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今后每年都要保持15%以上的增长,其中各农村合作银行的农户创业启动资金贷款要占到涉农贷款的50%以上。
二、创新涉农贷款的途径和方式。要不断创新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和工具。
1.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建立农户信用机制,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联保贷款,推广普通农户保证贷款。
2.探索农民房权、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各地要根据农民住房特点和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农户经所在村委会确定后,在当地指定的相关部门登记,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贷款。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推广。探索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依法流转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以森林资源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林农直接贷款的比例。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及用于森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竹木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