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村、社区统计工作网络建设。各社区、村委会应明确一名人员兼任并负责统计工作,经济条件较好的大村可确定专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村级(社区)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本系统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县级统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村、社区(居委会)做好统计工作,把好统计数据入口关。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社区统计协管员制度,逐步实行统计人员专职化,人员经费由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共同承担。
(四)强化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企业单位要依照《
统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承担政府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接受同级统计部门的检查指导,加强统计业务管理,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人员管理
各辖市区要加强统计部门的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把思想作风过硬、综合素质较强、熟悉统计业务、热爱统计事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年轻同志充实到统计队伍中来,将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讲原则、顾大局的同志选派到统计领导岗位上,配齐、配强统计部门的领导班子。辖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应征求市统计局党组的意见。
要保持基层统计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和调动的,要按照《
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要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基础统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依法、科学、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任务。 要严格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人员必须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三、发挥部门统计作用,实现信息资源互补共享
政府综合统计与政府部门统计是地方统计体系中的两大支柱,必须以“整体、协调、互补、共享”为目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切实履行向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社会事业监测等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办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本部门审批行政登记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和管理,做好部门统计信息需求和部门统计职能分工的调研,制定相应的统计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将重要的部门统计指标纳入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将服务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定期、无偿向各部门提供主要综合统计资料、统计业务技术指导,提供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普法等咨询服务,并组织开展必要的统计评优活动,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