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新的统计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二) 健全以单位所在地为基础的统计渠道,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量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个体私营单位的统计数据报送渠道问题,实现全方位的统计管理。
(三) 区级统计部门可以直接采集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科技统计信息,掌握和提供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貌的数据资料,为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决策、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四) 按在地原则实行统计管理,使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覆盖到全社会,为推进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开展定期普查和经常性的抽样调查,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与范围
(一) 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单位。
部分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及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市级统一核算的单位,暂不实行在地统计,主要包括供电公司、银行、保险、证券、铁路、航空、邮政和通信公司。
跨区域的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建设、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教育、卫生、广电、通信等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不实行在地统计。
(二) 实施在地统计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国民经济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建筑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和科技等统计调查业务。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其管理体制不变。
四、实施在地统计的有关规定
(一) 统计调查单位的划分和确认
(1)一般企事业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统计;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按工商注册地统计,特殊情况的统计渠道由市统计局另行制订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2)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或归并统计企业)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列入其所属法人单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