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常政发〔2008〕1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需要方面的作用,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下半年起,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在地统计。在地统计即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调查对象,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在地统计是统计管理制度方面带有根本性的变革,是统计工作顺应市场经济体制,与机构改革、企业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一项重大举措。为确保在地统计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 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常州市推进在地统计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各级政府要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网络,充实统计力量,强化区、街道(乡镇)两级的统计机构建设。各街道要设立统计办公室,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确保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及改革后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在地统计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二)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统计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在地统计工作方案,指导区统计局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区统计局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及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细则,做好基本统计单位的核查工作;各街道(乡镇)统计机构要切实做好区域内各类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应的统计管理工作;各综合部门、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所属单位主动与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要根据统计管理制度变化的要求,严格按照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各级新闻单位要配合统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 强化管理,依法统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根据《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并依法加强统计行政管理,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减少统计调查项目的重复和矛盾,降低全面调查频率,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统计局要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地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核与评估,规范区县统计数据的公布与使用。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个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各类基本统计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