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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3.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对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根据上市规范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长期股权投资等),在股权转让、资产整体转让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其资产转让过户时,凡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行全额征收,上交财政专户,扣除工本费和上缴中央、省收入部分后,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市本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补助给拟上市公司,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5.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根据募集资金数量给予千分之二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址绍兴市区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
  上述相关政策适用范围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要求,并已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
  (二)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引导企业规范发展,提升经营业绩;鼓励上市公司转变融资理念,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等形式积极实施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兼并收购做强做大。
  6.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由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企业上市后三年内,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度入库数(不含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所得税)为基数,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30%,由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如企业原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更优惠,可继续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本条优惠。
  8.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市区企业,在兼并收购中,凡涉及到土地、房产、车船、长期股权投资等权证过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行全额征收,上交财政专户,扣除工本费和上缴中央、省收入部分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市本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补助给上市公司,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9.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市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考核评比(考评办法另行制订),对考评优胜企业(数量控制在20%以内),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10.企业上市后,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实施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促进企业上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上市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市政府建立由上市金融、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国土、建设、环保、国资、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上市金融办承担。
  (二)加强考核,落实责任。企业上市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目标进度,加强考核。越城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所辖企业上市工作,并根据各自目标,编制计划,制订政策,加强协调。市政府将对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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