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畜牧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发展畜牧业合作组织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和畜禽养殖效益、实现畜牧业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为目的,坚持养殖场户自愿参与、自我发展、自主经营,着力提高广大畜禽养殖户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畜牧产业化发展进程。
在工作指导上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畜禽养殖场户经营为基础。尊重畜禽养殖户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通过互助合作充分挖掘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经营潜力。
(二)坚持畜禽养殖场户自主兴办。畜牧业合作组织必须以畜禽养殖场户为主体,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具体指导上要做到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三)坚持民主管理。畜牧业合作组织内部要健全法人管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大事,都由成员讨论决定,把畜牧业合作组织真正办成畜禽养殖户自己的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畜牧业合作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农民负担。
(四)坚持互助互利。以谋求成员的互助合作和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按交易额、出资额返还盈余,保障合作各方的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五)坚持因地制宜。要尊重群众创造精神,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可以是入股形式的紧密合作,也可以是入会形式的松散合作;可以是生产经营中某个环节的合作,也可以是产销一体化的合作;可以在本地范围内合作,也可以跨地区合作与联合。
三、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畜牧业合作组织
发展畜牧业合作组织要立足当地畜牧优势产业,从当地实际出发,从养殖户需要出发,养殖户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就发展什么样的合作组织,哪种形式适合养殖户需要,就发展哪种形式的合作组织,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参与畜牧业合作组织建设。
龙头企业带动模式。这种畜牧合作组织是由畜牧龙头企业发起成立。龙头企业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养殖场户,是畜牧产业化经营的枢纽,龙头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制定产品标准和生产规范,有利于推行标准化生产,按照市场需求制定生产计划,能够较好地衔接产销关系,保证全产全销,保障市场稳定,避免大起大落,从而保障合作组织成员的利益。龙头企业独立核算,资金雄厚,有能力反哺扶持养殖场户,有利于建成稳定的养殖基地,有利于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是畜牧业合作组织的最佳发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