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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向省科技厅提出许可证申请。省动管办受理许可证的申请窗口设在昆明市人民西路 191号昆明医学院科教楼208室。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审核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于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专家现场检查验收时补交申请材料原件。
  (二)现场检查验收
  受理许可证申请后,由省科技厅委托省动管办组织专家,对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时限为45日。
  现场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1.对申请单位主管领导进行实验动物政策法规考核;
  2.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进行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抽查;
  3.现场检查设施内外环境,实验动物饲料、垫料本源记录,重要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从业人员体检记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与记录;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三)行政许可
  省科技厅审查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据专家现场检查验收的意见,于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需换领许可证的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按照初次申请单位同样的程序进行重新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因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或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交回许可证。
  申请变更适用范围和进行改、扩建的设施,视情况按新建设施或变更登记事项办理。
  遗失许可证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本省实验动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执法检查。
  省科技厅聘请实验动物质量义务监督员协助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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