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和动物实验人员;
(四)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五)从事感染性、化学染毒、放射性实验及基因修饰研究、饲育、使用的,或直接使用野生动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实验动物饲料、笼具、垫料、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三份;
(三)实验动物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一份;
(四)申请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一份;
(五)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名单和取得《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的人员名单和证书号码一份;
(六)从业人员一年内体检证明和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记录一份;
(七)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检测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八)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平面图一式三份;
(九)实验动物福利制度、生物安全制度一份。
第八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一式三份;
(三)实验动物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一份;
(四)申请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一份;
(五)取得《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和证书号码一份;
(六)从业人员一年内体检证明和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记录一份;
(七)动物实验设施平面图一式三份;
(八)实验动物福利、生物安全与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制度一份。
第九条 许可证审批总时限为63日。程序与时限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