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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二)协办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协办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协办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及主协办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规划部门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规划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协办事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以下条件实施: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人持规划部门所需下列申请材料直接领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即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书面申请 (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图(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 ,附电子文档);

  (二)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5、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

  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

  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

  (2)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2000地形图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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