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渝文审[2008]3号 2008年1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
(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
(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各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
第四条 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规划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主协办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报建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转交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协办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协办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向市政府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与协办部门信息互通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