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的收益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下同)应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下同),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
(五)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依法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