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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环保总局等部门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环保总局等部门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08]8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63号文件进行了转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结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教,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环境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农村的和谐稳定,事关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
  当前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一是农村饮用水仍存在安全隐患,还有相当比例的农村饮用水源地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二是农村生活污染加剧,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大多数没有得到处理,基本处于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和垃圾随意倾倒的状况。三是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突出。农药和化肥不合理施用、污水灌溉农田、地膜残留等造成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同程度的污染。四是畜禽养殖及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日益加重,畜禽养殖大多无污染治理设施,农业生产废弃物乱堆乱放,造成河湖沟渠污染。五是农村工矿污染突出,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工艺落后,很多没有污染治理设施,城市工业污染源向农村转移,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城市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存占用和毁损农田。六是农村生态破坏严重,存在大量采石开矿、挖河取沙、毁田取土、陡坡垦殖、围湖造田、毁林开荒等行为,生态系统功能受到严重损害。这些环境问题与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不相适应,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增强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按照《意见》中提出的重点任务和措施,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环境文化,弘扬生态文明,提升全社会对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重要性的认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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