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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2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2005年10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云政发[2005]168号)出台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2007年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为加快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切实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平衡、发展水平低、规模小、实力弱、运作不规范的现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路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服务和消费等环节,积极引导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到2012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0个,覆盖所有的乡镇和40%以上的行政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30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0%以上。
  二、加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力度
  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也要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步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社会急需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优质农产品基地、农村沼气、养殖小区、技术培训、农业产业化等项目时,要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有条件的项目,还可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承担主体。
  四、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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