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编办 市委农工办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价格工作,实现价格监督服务的广覆盖,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原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和江苏省物价局的贯彻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各镇(街道)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物价工作,在相关机构上增挂“价格监督服务站”牌子,其挂靠部门由各辖市、区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的精神确定。价格监督服务站站长(物价助理)可由相关部门人员专职或兼职,配备人员原则上由部门副职以上人员担任;相关工作经费由辖市(区)财政或镇(街道)财政统筹安排。价格监督服务站接受镇政府(街道办)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全市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按照“义务、自愿”的原则确定一名义务价格监督员,原则上由村(社)干部担任,也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教师、农本调查点辅导员、商品价格监测点监测员或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养、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聘,有条件的村委(社区)也可专职配备,业务上接受当地价格监督服务站的指导。
三、全市城乡重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点,完善企业、行业物价联络工作制度。价格监督服务点重点设立在医药、公用事业及重点农副食品、服务业、制造业、大型商贸市场等行业。价格监督服务点设立兼职或专职价格联络员。对具备条件的医药、公用事业、农资公司、大型商业批发(零售)、房地产等重点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可配备专职价格联络员,价格联络员由建点单位指定。
四、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主要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