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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日政发〔2008〕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身体健康的关怀与爱护,对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减轻了农民医疗负担,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更好地方便群众、惠及百姓,各级各部门要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简化转诊手续、实现当场报销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实把这件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完善基金筹集方式和监管机制
  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要不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今年开始,分两步走:2008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60元,农民个人筹资仍为10元,筹资总额达到人均70元;2009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要达到人均80元,农民个人筹资达到20元,筹资总额达到人均100元。
  (一)探索和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认真总结好的做法,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可以采取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也可以在农民个人知情并自愿签约同意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共事业收费一并收缴,或在报销医药费时扣缴次年农民个人缴费,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也可通过其他农民接受的合法形式筹集。要严格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不得虚报参合人数。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参合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基金专户。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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