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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


  (1)需销售、运输出省外的,由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林业厅审批,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省内运输证》和《出省运输证》;

  (2)在省内销售、运输的,由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报省林业厅备案;

  ㈢属于国家和省保护的三有动物及其产品,按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需销售、运输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机构凭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出省运输证》。

  第二十八条 暂时不宜放生或处理,而且需要安排抢救、救护和饲养的野生动物活体,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指定单位开展养殖、救护工作,接受养殖、救护任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移交证明,并将移交证明分别报省州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救护过程中需要运输野生动物的,凭移交证明运输,不需办理运输证。

第七章 外省来滇表演展览的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省来滇表演、展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7日内到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管理费。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机构应当到现场查验,确认并登记动物种类、类型、数量等具体内容,核对上述内容是否与来滇表演手续中载明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条 经邀请来滇表演、展览的单位或个人,需运输动物出省的,凭邀请函、运往我省的运输证、表演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查验证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机构换发《出省运输证》。赴滇表演展览后不是回原籍,而是前往第三省(区、市)表演的,还需提供表演单位户口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第三十一条 不需要邀请即凭合法手续赴我省表演的马戏团等巡回表演、流动表演性质的动物表演团体,到我省表演或运输野生动物出省的,凭表演许可证、养殖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机构出具的查验证明等相关材料运输。不需要办理《省内运输证》和《出省运输证》。

第八章 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只作为允许进出口的合法证明。进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海关查验放行后或者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向海关报关之前的国内运输必须按规定办理运输证。运输证凭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濒管办的批准文件、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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