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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云南省林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8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业厅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南省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行为,促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云南省保护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为三有动物)。

  所称产品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份及衍生物。

  所称运输,包括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所称驯养繁殖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救护、研究、科学试验、展览及其它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所称经营利用指从事收购、出售、租借、使用或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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