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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5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制度建设上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立足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制度建设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协调程序,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式
  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要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做到立法程序合法、立法过程公开、立法内容透明。继续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社会立法资源。继续加强协调工作,改进协调方法,完善协调程序。
  三、建立责任制度。确保立法工作计划圆满完成
  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应当同时列入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承担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把起草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起草人员,确保工作进度,按期报送。列入年度一档立法计划的项目,其立法经费应当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政府立法中的重要程序,部门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对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参加研究和协调。
  四、其他相关要求
  对列入2008年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尚未完成送审稿的,起草部门要依照《立法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起草和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待基本成熟后再正式报送省人民政府。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应以上行文的格式,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省人民政府(一式50份径送省政府法制办)。
  在立法计划具体执行中,省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对拟增加的立法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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