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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

  15.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不同地区乡镇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着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和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财政经费;严格控制编制,严禁超编进人。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分开的原则,加快整合事业站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全面免除农村学生教科书费和学杂费,提高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债务。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
  16.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到2009年,完成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2010年全面完成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及其配套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承包人有权依法处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自主经营商品林。构建现代林业经营、服务、流转、保护体系,完善森林资源“三防”体系,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把林木采伐指标限额直接落实到林木所有者。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依照林场管理林地的性质,将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调整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分类经营,分类搞活。
  17.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以乡镇为骨干、以村级为网络终端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深化供销社改革,因地制宜重组改造基层供销社;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有企业改革重组,做大做强;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步伐,各级联合社实行社企分开,联合社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责,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制,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优惠财税措施,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业。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发展适合新时期农村消费特点的连锁超市、农家店等新型业态,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尽快形成一批面向东南亚和其他省区,具有一定规模档次、功能完善、辐射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
  18.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积极推进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发展业务,培育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支持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和自我服务的担保机构。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户家庭经营贷款、农产品流动资金贷款和农民创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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