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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民政局、市招商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地税局  日照市国税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经贸委 日照市外经贸局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招商局 日照市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的实施,对于我国土地、资本、劳力等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乃至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为切实做好“新税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我市财政收入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税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税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税法”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有利于公平税负,营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新税法”对体现科学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了更多的扶持,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新税法”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有利于改善民生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有利于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有利于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税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税法”的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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