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市政府审批聘任,颁发重庆市政府督学聘任证书。
第十三条 市政府督学可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市政府督学职务,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推荐单位。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的;
(二)一年内未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市政府督学,由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市政府批准后,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要求办学:
(三)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四)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
(五)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六)完成市政府或市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政府督学应当接受督学岗位培训,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市督学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四)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五)依照规定获得市政府督学职务津贴,参加教育督导活动的工作补助,获取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的文件、报刊、资料。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市政府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实行异地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督学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教委负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