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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8〕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处级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政策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清理主体及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进行。负责这次清理工作的主体是市政府各部门,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以及各区县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清理的文件范围是1989年建立地级市以来至2007年底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和以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各部门,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以主办单位为清理责任单位。

  3、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县清理范围自行作出安排。

  三、清理结果分类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清理方法、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上旬)。各区县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清理工作的认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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