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行业分工,组成若干检查督查组开展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
水上交通、高速公路交通和交通工程建设安全检查督查由市交委牵头;
铁路交通安全检查督查由成铁重庆办事处牵头;
民航安全检查督查由民航重庆监管办牵头;
煤矿安全检查督查由重庆煤监局和市经委牵头;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安监局牵头;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民爆器材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商委牵头;
轨道交通、建筑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建委牵头;
电力、燃气安全检查督查由市经委牵头;
消防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
病险水库和水利工程安全检查督查由市水利局牵头;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查由市质监局牵头;
市政设施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市政委牵头;
地质灾害、危房及拆迁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学校安全检查督查由市教委牵头;
农机和渔业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农业局牵头;
医疗机构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卫生局牵头;
旅游安全检查督查由市旅游局牵头;
林业安全检查督查由市林业局牵头;
市国资委参与相关行业对市属重点企业的安全检查督查;
按照监管职责,其他行业的安全检查督查由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检查督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检查督查活动结束后,各检查督查组要将检查督查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分工组成若干检查督查组,分别由本区县(自治县)分管领导带队开展工作。具体分组可参照市级检查督查组的分工进行。
牵头部门必须按照检查督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检查督查活动结束后,各检查督查组要将检查督查总结报告和隐患整改情况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