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和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新的纳税人信息,对转入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车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信息,打印完税证明,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信息备案业务流程为: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车辆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和配置,并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验车岗传递的车型和配置信息,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提出该车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将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 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管理业务流程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报,核定,下发。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期对本辖区车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逐级汇总上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九条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业务流程为: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清分,审核处理。
车购税办税窗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采集车辆识别代码和异常发票信息;每月末省局汇总全省采集的数据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发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再将数据清分到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利用清分的数据对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程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