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市州政府,限期整改。重点用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州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市州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市州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万元 GDP 能耗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4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3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4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2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